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及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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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文军.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及其解决[J].青年研究,2015(2):58-6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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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文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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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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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儿童的监管和抚养逐渐脱离原有的家庭照管模式,而虐待罪将犯罪主体局限于家庭成员的传统立法考量与我国的社会现实发生了断裂。由此,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并对虐待罪第三款"告诉才处理"的方式进行了限缩,但此次修改并未针对保护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单独将虐童行为入罪。为践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对受虐待儿童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有必要在廓清我国刑法条文与现实对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寻找一条与我国国情切实相符的规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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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虐童行为 刑法规制 立法补位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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