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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理论的缺失与发展 关于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甘文.规范和理论的缺失与发展 关于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几个问题[J].法律适用,2005(8).
作者姓名:甘文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历来是有争论的。有的争论是理论层面的,有的争论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32条对举证责任问题是这样规定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条规定经常被一些学者在论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时所引用。之所以争论一直在延续,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出台都没有结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行政诉讼法》第32条有很多不同的认识。因为,《行政诉讼法》第32条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隐藏其中。例如,该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没有明确在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对什么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还有,该条没有规定,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对什么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本身规定不明确,加之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有关举证责任问题十分复杂,使得理论上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成熟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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