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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窃浅议
引用本文:安建国.惯窃浅议[J].法学杂志,1985(1).
作者姓名:安建国
摘    要:惯窃罪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掌握不一,理论界也一直有常业说与常习说之争。常业说给惯窃下的定义是:以盗窃为常业,有一定作案手段,盗窃数额巨大,以盗窃所得为主要生活或腐化生活来源。常习说则认为能否构成惯窃,应以行为人是否养成盗窃习性为唯一特征。从这一概念出发,后者认为对已有盗窃历史的人,只要他又实施盗窃行为(含未遂),不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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