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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的类型化分析
引用本文:李岩.一般人格权的类型化分析[J].法学,2014(4):12-21.
作者姓名:李岩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民事法益基本范畴研究”(项目批准号:09CFX02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一般人格权作为抽象概念发挥了弥补具体人格权制度不足的作用,成为保护新兴人格利益的强有力工具,但也因其概念太过抽象、内涵不确定而备受质疑。一般人格权的适用对行为人的自由造成了阻碍,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也让其作用大打折扣。类型化的方法是摆脱一般人格权抽象困境的良方,类型化对划定一般人格权的界限范围,衡平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起到积极作用。以司法案例为基础,在考虑排除具体人格权、以行为导向为主、以客体导向为辅及道德和习惯等非正式规范等因素后,可将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归纳为对生命周期仪式破坏的行为、欺诈性抚养、严重侮辱他人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他人信用的行为等五个类型。

关 键 词:一般人格权  类型化  其他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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