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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刘吴惠兰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务院
摘    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的建议,国务院批准刘吴惠兰辞去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从即日起离职。

关 键 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经济发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职务  局长  商务  行政长官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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