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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作者单位:不详
摘    要: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关 键 词:企业安全生产  禁令  中央  安全生产条件  组织生产  保障能力  违章作业  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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