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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选举活动应是选民的义务——对自由选举原则的再认识
引用本文:孟卧杰,黎慈.参加选举活动应是选民的义务——对自由选举原则的再认识[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6(3):11-15.
作者姓名:孟卧杰  黎慈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江苏,南京,210031
摘    要:参不参加选举活动是否应当由选民自由决定,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现代宪政要求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因此贯彻选举自由原则是现代宪政的必然要求。但是,对于自由选举的含义,学界有不同的理解,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的宪法中就有强制投票制度的规定。由于我国在这个问题上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人大代表的选举活动中已经出现了一些难题。因此,通过对自由选举的含义、选举行为的性质以及公民义务的分析,有利于为“动员和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寻找一些理论上的依据和实践上的支持。

关 键 词:选举权  政治权利  义务  民主  宪政
文章编号:1671-7155(2006)03-0011-05
修稿时间:2006年3月5日

Participating in the Elections Should Be the Electors' Obligations--Re-understanding Runderstanding the Pinciple of Free Vote
Meng Wojie,Li Ci.Participating in the Elections Should Be the Electors'''' Obligations--Re-understanding Runderstanding the Pinciple of Free Vote[J].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2006(3):11-15.
Authors:Meng Wojie  Li C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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