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溢出性使用"的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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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小萍.剥夺政治权利"溢出性使用"的限度[J].法学杂志,2012,3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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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小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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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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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西省2011年度人文社科项目“我国法律有效性实现路径研究”(FX11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得到“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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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剥夺政治权利有其严格的适用对象和情形,但我国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大量溢出性使用剥夺政治权利,我国《教师法》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有特别规定。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教师法》不考虑特定的犯罪主体、特定的罪犯类型、犯罪行为与工作内容的关联性,将具有剥夺过政治权利前科的“行为人”作为调整的对象,全部永久地排斥其成为教师的可能性。这种限制或剥夺不仅不具有合比例性,也不具有现实的正当性。因此,剥夺政治权利溢出性使用必须有限度,其比较合理的路径是:根据前科属性和受教育者自身的特征分类地限制或剥夺受刑人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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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剥夺政治权利 溢出性使用 合比例性 附条件限制 |
On the Overflow Limitation of 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As Example of Teacher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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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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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overflow propor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 social or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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