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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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美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界限[J].理论学习与探索,2000(1):7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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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美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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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铁道部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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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 ,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后 ,债权债务清结之前 ,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生的意外毁损和灭失。所谓风险转移的界限 ,是指标的物的风险从什么时候起由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这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标的物的风险已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 ,则标的物即便遭受损失 ,买受人仍有义务按合同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尚未转移时标的物就发生毁损和灭失 ,则买受人不但没有义务支付价款 ,而且还可要求出卖人对违约承担责任。因此在买卖合同中正确处理风险转移问题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风险转移界限的一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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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买卖合同 标的物 风险转移界限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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