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政府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兴起是建设责任政府和生态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问题的隐蔽性和长期性,我国现行党政干部任职的短期性和流动性特征,使破解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失职与失责以及责任追究成为难题。构建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政府的生态责任心、生态公信力、生态公平性以及生态治理能力与水平。但是,目前政府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启动标准不确定,追究主体、追究对象、责任承担形式均不明晰,配套制度也不完善。政府生态责任终身追究的理论基础是"人性恶"与"人性善"假设的统一,其制度建构则要达到启动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追究主体的分工与合作的统一、追究对象的分别担责与共同担责的统一、责任承担形式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统一以及制度建设的阶段性与过程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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