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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石头”惹的祸
引用本文:黄冬松.并非“石头”惹的祸[J].江淮法治,2005(1).
作者姓名:黄冬松
摘    要:案情]一天傍晚,吴某正在街头行走,突然,被王某所骑的自行车碰了一下,双方发生争执以至互相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吴某把王某推倒在地,王某的右腿刚好跌在地上的一块石头上,致使右腿骨折。王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构成九级伤残。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管制6个月,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不服,以王某的伤情与吴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定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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