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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法学研究中的“事”与“器”
引用本文:方泉.略论刑法学研究中的“事”与“器”[J].中外法学,2006,0(2):200-208.
作者姓名:方泉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助理教授
摘    要:<正>"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句古语最直白地说明了工具的重要性,同时也包含了"事"与"器"的单向逻辑关系——由事择器。然而,对于一门学科("事")的研究和发展而言,研究方法("器")的意义却复杂得多,其中至少还存在着一种相反相成的逻辑——"因器明事"。前者自不必说;后者的意义则在于,方法的突破也许会改变学科的研究内容甚至整个学科的知识体系。基于学科与研究方法的这种"事"与"器"的辨证关系,对于方法的研究一方面有必要阐明学科本身之"事",不应以假想的"事"之前提来研究"器"之选择;另一方面也要关注方法对学科的反作用。近来,刑法学研究方法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理论关注,本文即在这两个逻辑路径的指导下,对我国刑事法学的"事"与"器"进行导论式探讨,以期对目前我国刑法学研究在本体内容和研究方法上的瓶颈与迷失的解决表达些许管见。


OF OBJECTS AND APPROACHES IN CRIMINAL LAW RESEARCH
Authors:Fang Qu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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