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性及其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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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媛媛.刑法谦抑性及其边界[J].理论探索,2011(5):134-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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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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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30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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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1)D50),负责人刘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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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谦抑性的本质在于刑法的补充性。学界和实务界对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存在一定认识误区:即刑法的主要任务是实现非犯罪化,刑罚改革的方向应以非刑罚化为主,尽量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刑法解释。刑法谦抑性应有其边界,即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要在"严而不厉"中实现谦抑;在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之间,要在适度轻缓中实现谦抑;在特殊案件中,要在具体规定与一般原则之间实现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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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谦抑性 犯罪化 非犯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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