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真正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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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云龙,李艳梅.不予受理的真正原因[J].中国司法,2003(2):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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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云龙 李艳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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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X与Y分别为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一审宣判Y对X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期间内X又与Y达成和解,减轻了Y的负担。但是,由于Y的担心,双方来到公证处申请和解协议公证。 对于上诉期间内是否允许和解,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的规定。由此,在能否受理该申请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笔者认为,本案虽然对合同法和公证法规都有所涉及,但是如何理解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才是解决争议的关键。我们最终的结论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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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合同法》 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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