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 |
| |
作者姓名: | 梁波 |
| |
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
| |
摘 要: |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确定了罪刑法定,但是却未能在法条设置上全面贯彻该原则,存在着一些立法缺憾之处,在司法实践当中对该原则的贯彻也有一些不足。本文拟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见解,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浅陋的建议。
|
关 键 词: | 罪刑法定 立法 司法贯彻 完善罪刑法定的理解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