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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何以成为问题——为《公司法》第28条辩护
引用本文:钱玉林.以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何以成为问题——为《公司法》第28条辩护[J].法学,2011(5).
作者姓名:钱玉林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省重点高校211三期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公司法》第28条要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应地要求公司设立时应提供财产权转移的证明文件,而以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时,由于公司尚未设立,对如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机关和法院持有不同的态度。实践中,以货币或动产类非货币财产出资之所以没有遇到困境,是因为借助于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开设银行账户和订立协议,从而完成货币和动产类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同样,以债权的物权化为基本思路,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义与出资人订立不动产出资协议,然后借助于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将该不动产协议办理预告登记,保障将来成立的公司实现物权,从而解决不动产类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的难题。

关 键 词:非货币财产  出资  财产权转移  预先核准  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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