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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继受中的体系性瑕疵与协调
引用本文:易军.中国民法继受中的体系性瑕疵与协调[J].法商研究,2009(5).
作者姓名:易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7CFX018);;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基金资助项目(FANEDD200705)
摘    要:中国一直在通过法律继受的方式从事大规模的民事立法运动,而理性、体系性是民事立法特别是民法典的生命,因此在民法继受过程中,应加以坚持和贯彻,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遗憾的是,现行民法在继受中存在着若干体系性瑕疵,如法律行为概念体系混乱、无权处分与瑕疵担保的体系冲突问题等。中国在未来的民法继受中应着力解决以下体系性问题:保持民法规范之间协调无间;实现民法价值前后一贯;将规则或原则置放在民法典的适当位置;除概念性继受外,还应注重功能性继受。

关 键 词:民法继受  民法典  理性  体系性  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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