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违规擅自发布”受罚到信息公开——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两条款删改引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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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力丹,孙江波.从“违规擅自发布”受罚到信息公开——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两条款删改引发的思考[J].民主与科学,2007(4):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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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力丹 孙江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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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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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息公开 安全事件 管理 相关 社会 处置工作 组织 罚款 政府 人民 领导职责 统一 情节严重 发展 情况 反规 新闻媒体 草案 一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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