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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犯罪司法解释适用问题
引用本文:闫艳,杨玉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犯罪司法解释适用问题[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2):5-10.
作者姓名:闫艳  杨玉俊
作者单位:[1]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研室,上海200042 [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
摘    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终端用户提供传输技术享受其他终端提供的淫秽电子信息下载或者在线视听服务的网络不法行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并对淫秽网站性质达到明知程度,其对网站电子淫秽信息怠于采取技术措施进行监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

关 键 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淫秽电子信息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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