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雷兴虎,刘观来.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5):93-96.
作者姓名:雷兴虎  刘观来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9&ZD04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为了降低代理成本,保护委托人利益,必须对代理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对于代理人的监督主要由监事会承担。然而,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监事会的制度设计上却存在一定的漏洞与瑕疵。必须重新定位监事会的性质,将监事会由任意机关改为法定机关;完善监事资格以及监事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完善监事会职权及其行使方式;完善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监事会  制度完善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