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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 键 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录像制品  服务对象  网络服务提供者  非法经营  文字作品  技术措施  权利人  表演者  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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