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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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援利.试谈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民事责任[J].河北法学,19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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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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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民事法律来保护公民名誉权,确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试就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民事责任,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名誉权的含义及其特征 名誉,就是日常人们所说的“名声”。它是公民和法人根据自己的行为、观点、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是公民和法人得到社会承认和尊重的标尺。这种社会评价不受侵害的权利,就是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名誉权应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第一,名誉权具有专有性,它只为特定公民所有,既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又不可剥夺;第二,名誉权本身没有财产内容。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身不是财产,这样就决定其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第三,名誉权虽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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