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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肇事需防“矫枉过正”
引用本文:孙瑞灼.处理交通肇事需防“矫枉过正”[J].江淮法治,2009(18):17-17.
作者姓名:孙瑞灼
摘    要:“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8月27日,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中关于交通肇事处理意见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来各方关注,特别是《意见》中“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自首”的规定更是引起了广大网民的热议与质疑。

关 键 词:交通肇事逃逸  矫枉过正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犯罪事实  媒体报道  《意见》  自首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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