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立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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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金国.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立法建议[J].中国检察官,2008(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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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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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056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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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已有的文件规定及其不足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国务院于2001年7月9日公布施行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2002年1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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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行政执法机关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立法建议 工作机制 涉嫌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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