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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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宝民,李环宇.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10):4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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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宝民 李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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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武汉大学法学院 [2]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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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新增设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社会公共安全与安全管理秩序。该罪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并以“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为成立条件。犯罪主观方面较为复杂,既可能为故意,也可能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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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报 谎报安全事故罪 入罪化 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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