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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探析
引用本文:孙宝民,李环宇.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10):49-53.
作者姓名:孙宝民  李环宇
作者单位:[1]武汉大学法学院 [2]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新增设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社会公共安全与安全管理秩序。该罪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并以“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为成立条件。犯罪主观方面较为复杂,既可能为故意,也可能为过失。

关 键 词:不报  谎报安全事故罪  入罪化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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