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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名为何被撤销
引用本文:李小华.“单位受贿”罪名为何被撤销[J].上海人大月刊,2007(5):35-36.
作者姓名:李小华
摘    要:案情简介]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做出的《起诉意见书》认为:某国有公司物资部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内设部门,在以犯罪嫌疑人林某为主的物资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和要求下,物资部在与多家企业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以“技术服务咨询费”的名义收取回扣、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4万元。收取的回扣、好处费均入物资部小金库帐中,用于发放部门职工的加班费、奖金和业务费用等,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单位受贿罪。犯罪嫌疑人孙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关 键 词:单位受贿罪  国有独资企业  犯罪嫌疑人  撤销  罪名  起诉意见书  物资部  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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