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为”谈完善我国默示毁约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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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玲.从“行为”谈完善我国默示毁约的立法[J].经济与法,2001(7):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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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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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违约制度首次作了正式确认,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较之英美法系详细周密的预期违约立法,这一条文显得十分简约概括,其中对适用默示毁约的条件采用了“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的立法表述,而对含义不具体的“行为”一词理解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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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默示毁约 立法 预期违约制度 不履行 英美法系 合同义务 履行期限 确认 中国 方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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