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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是怎样规定的
摘 要: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第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关 键 词:
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
上级国家机关
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
第19条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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