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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消极性及其法律对策
引用本文:刘文燕,徐永慧.浅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消极性及其法律对策[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26-27.
作者姓名:刘文燕  徐永慧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摘    要: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快速高效的行政管理,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但行政自由裁量权由于其行使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自由度、行政程序规则不健全、行政主体综合素质不高等原因极易被滥用,从而对行政法治及行政管理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应加强程序规制,以程序正义推动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加强对行政主体教育与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总之,行使自由裁量权本身是客观与主观、内在与外在因素、确定与模糊的相对统一,单凭某一种控制方法难有成效。解决这一现代行政中的难题,就要探索多种路径的综合控制,实现各种方法的互补,形成最佳控制格局。

关 键 词:行政自由裁量权  消极性  法律规制
文章编号:1008-7966(2005)06-0026-02
修稿时间:200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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