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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烟叶污染赔偿纠纷案
引用本文:秦人.一起烟叶污染赔偿纠纷案[J].人民司法,1987(9).
作者姓名:秦人
摘    要: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宝鸡卷烟厂(简称宝鸡烟厂) 被告:宝鸡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简称运输公司) 1986年3月,宝鸡卷烟厂从贵州道真县、河南虞城县购进优质烟叶1404包,价值333402.39元。烟叶运至宝鸡火车站东货场后,由运输公司负责承运至烟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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