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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定与缓和
引用本文:彭葵葵.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定与缓和[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22(1):83-88.
作者姓名:彭葵葵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在各国民法著述中,物权法定原则均被认为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具有“确保物权法之特性,建立物权法体系”的功能。享有物权法“黄金原则”地位的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却由于其严格的制度刚性,有脱离社会现实,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之嫌,成为学者们争论和关涟的焦点。我国几易其稿的物权法草案,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界定也似乎在力图摆脱大陆法系的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思维路径的束缚。我国《物权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但关于它的争论并没有平息。

关 键 词:物权法定原则  制度缺陷  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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