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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摘    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主席令第5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令  行政审批项目  文物保护法  行政法规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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