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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令 第26号
引用本文:周生贤,高虎城,于广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令 第26号[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12):46-49.
作者姓名:周生贤  高虎城  于广洲
作者单位:[1]环境保护部 [2]商务部 [3]海关总署
摘    要: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环发2000]85号)同时废止。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臭氧层物质  进出口管理  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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