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高司法解释看“假药”案件的司法认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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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古丽阿扎提·吐尔逊,阿地力江·阿布来提.从两高司法解释看“假药”案件的司法认定问题[J].中国检察官,2009(8):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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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古丽阿扎提·吐尔逊 阿地力江·阿布来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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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新疆大学法学院[830049] 2.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83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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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9年年初,新疆喀什地区两名糖尿病患者因服用标识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的"糖脂宁胶囊"以后死亡.事件发生以后,检验结果发现,标识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非法添加"格列苯脲"和"格列吡嗪".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中每粒含有"格列苯脲"化学物质最高达12.3毫克,超过正常剂量的6倍.如果消费者按照说明书服用的话,可能迅速出现低血糖,导致生命危险.一个正规的中成药掺入了严重过量的"格列本脲",不但成了假药,而且成了致人死亡的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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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解释 认定问题 案件 假药 糖尿病 喀什地区 检验结果 化学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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