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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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志标,苏志强.受委托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J].人民检察,2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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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志标 苏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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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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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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