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受委托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引用本文:林志标,苏志强.受委托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J].人民检察,2007(14).
作者姓名:林志标  苏志强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