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侵占罪行为客体的几个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吴学斌,魏晓平.析侵占罪行为客体的几个问题[J].律师世界,1998(6). |
| |
作者姓名: | 吴学斌 魏晓平 |
| |
作者单位: | 中南政法学院 |
| |
摘 要: | 根据新刑法第2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确定为侵占罪,这是我国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从该罪状的表述所指的行为客体而言,该罪实质上包含了外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委托物的侵占罪与基于偶然占有物的侵占罪二种类型。侵占罪仍然属于侵犯财产罪,它与盗窃罪、诈骗罪等在保护客体、犯罪目的等方面是一致的,但就行为客体而言,前者与后者则存在明显的差别。侵占罪的行为客体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