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民事活动之规制 |
| |
引用本文: | 姜朋.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民事活动之规制[J].法学,2009(5). |
| |
作者姓名: | 姜朋 |
| |
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 |
基金项目: |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基础研究基金的资助 |
| |
摘 要: | 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是企业的外派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无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各驻京办事机构一般都拥有自己的房产、车辆,还下设提供住宿、餐饮的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级别。异域驻京办展示了完全不同的情形。日本全国47个都道府县均在东京设有办事处,它们是日本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的一个典型机构,但各会馆只是个办公机构,根本没有设招待所之类的设施。俄罗斯,各联邦主体也都在莫斯科保留或设立了办事处,各办事处都是纯粹的政府机构,被严格禁止参与商业性的经营活动。德国各州政府驻柏办只是一个政府性质的宣传文化服务机构,其人员属于公务员。
|
关 键 词: | 地方政府 驻京办事机构 民事活动 规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