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民事活动之规制
引用本文:姜朋.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民事活动之规制[J].法学,2009(5).
作者姓名:姜朋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基础研究基金的资助
摘    要: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是企业的外派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无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各驻京办事机构一般都拥有自己的房产、车辆,还下设提供住宿、餐饮的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级别。异域驻京办展示了完全不同的情形。日本全国47个都道府县均在东京设有办事处,它们是日本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的一个典型机构,但各会馆只是个办公机构,根本没有设招待所之类的设施。俄罗斯,各联邦主体也都在莫斯科保留或设立了办事处,各办事处都是纯粹的政府机构,被严格禁止参与商业性的经营活动。德国各州政府驻柏办只是一个政府性质的宣传文化服务机构,其人员属于公务员。

关 键 词:地方政府  驻京办事机构  民事活动  规制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