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公力救济权之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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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加祥.WTO公力救济权之重构[J].法学,2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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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加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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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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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特色创新项目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8TS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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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力救济权是WTO成员在别的成员滥用私力救济权后向争端解决机构援引救济的权利。DSU第3条第7款规定争端解决机构向申诉方提供的救济包括:要求被诉方撤回有关措施;同意被诉方向申诉方提供临时补偿;如果被诉方既不愿意撤回有关措施,又不愿意补偿,申诉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并且在歧视的基础上,中止对被诉方作出的关税减让和其它义务的承诺。实践证明,上述几种救济方法都无法有效地保护受损一方的利益。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私力救济权的行使是WTO成员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援引公力救济权也是为了保护WTO成员的利益。权利的制衡需要建立在权利对等的基础之上。因此,重视成员私力救济权的同时,亦不能忽略与之相对应的公力救济权的构建与完善,唯有如此,WTO贸易救济权才能真正发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健康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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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WTO 贸易救济权 公力救济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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