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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的完善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
引用本文:刘宪权.贿赂犯罪的完善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J].法学杂志,2009,30(12).
作者姓名:刘宪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增设第388条之一专门规定独立的法定刑,且不对原388条作任何修正,这种修正方式是对传统修正方式的突破,必然会导致立法和司法实务出现问题。采用在对《刑法》第388条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将相关修正内容并入该条文之中的方式似乎更为合理。对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犯罪以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最为妥恰。尽管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两概念之间在语义上似乎是一种包容关系,但实质上则是一种交叉关系。对关系密切的人之范围应明确加以界定,以谨慎划定受贿犯罪圈,并强调实际存在的影响力对构成受贿犯罪的重要作用。关系密切的人既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如果行为人为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以外的其他人,其相关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七)》  立法方式  影响力受贿  斡旋受贿  关系密切的人  

Analysis About The Penal Improvement & Application For Crime Of Bribery
Liu Xianquan.Analysis About The Penal Improvement & Application For Crime Of Bribery[J].Law Science Magazine,2009,30(12).
Authors:Liu Xianquan
Institution:Liu Xianqu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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