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应以个体的生命价值为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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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冉艳辉.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应以个体的生命价值为基准[J].法学,20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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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冉艳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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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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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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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立法对死亡赔偿金标准作了不同的规定,各地法院对这些标准又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同类案件的不同处理,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质疑。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生命价值的物质体现。死亡赔偿金作为生命权财产内容的货币表现,就是生命在法律上的价格。能够反映和影响生命权财产内容的赔偿标准,都具有合理性,但要在死亡赔偿金制度中合理运用,则需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可以采取定额计算的办法,但必须考虑到死亡赔偿金本质上体现的是个体生命的价值、以及我国地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不宜一刀切。规范并逐步扩大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裁量权,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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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亡赔偿金 生命价值 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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