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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辨析醉酒肇事的行为性质
引用本文:
万国海.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辨析醉酒肇事的行为性质[J].法学,2009(9).
作者姓名:
万国海
作者单位:
扬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
自去年年底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一系列因醉酒驾车而酿成恶性交通事故的案件。国内诸媒体强烈呼吁政府加强对酒后驾车的监管,严惩肇事者。与此同时,网民、司法工作者、学者就醉酒交通肇事的性质进行了热烈讨论,部分主张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对肇事者处以重刑。其理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醉酒驾车会发生交通事故,而仍然执意为之,其主观上对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是放任态度,因此,是以间接故意构成的以危险方
关 键 词:
行为人
无责任能力
原因自由行为
实行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
交通肇事罪
限制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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