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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张绍谦,郑列.“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讨[J].法学,2009(3).
作者姓名:张绍谦  郑列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对于《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有关财产性利益能够成为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解释内容有必要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评析和阐明,分析这种扩张解释的妥当性,释清人们对于其是否属于类推解释的疑问。财产性利益的基本特征包括:必须是金钱、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必须和一定的财产价值相联系;必须能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必须是行贿者以付出相应的财物所取得。

关 键 词:财产性利益  商业贿赂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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