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环境法的利益调整功能
引用本文:钭晓东.论环境法的利益调整功能[J].法学评论,2009(6).
作者姓名:钭晓东
作者单位: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澳大利亚MACQUARIE大学环境法中心;
基金项目:本人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科学发展观与知识产权战略法治保障》(编号08CFX03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谐社会.温州模式.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编号05JD820063); 2007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从制约到合作——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研究》(编号07CGFX008YBQ)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作为文明的产物,是维持、增进文明的重要动力,法的这种影响社会关系以增进社会文明功能主要通过利益调整来实现。生态文明的演进促进了利益进一步多元化,也对环境法之利益调整功能提出了需求。借助利益确认、利益保护、利益限制、利益救济四个环节的展开,环境法之利益调整功能得到了运行与进化。

关 键 词:利益调整功能  功能结构  功能考量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