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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保障IT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基本权利的确立——联邦宪法法院对“在线搜查”作出的判决
引用本文:Bjrn Ahl,刘志军.德国保障IT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基本权利的确立——联邦宪法法院对“在线搜查”作出的判决[J].法学,2009(3).
作者姓名:Bjrn Ahl  刘志军
作者单位: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般人格权是德国《基本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基本保护范围为:个人自决、个人自我保护和个人自我表现。德国宪法法院于2008年2月通过判决,认定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用来调整宪法保卫局提取IT系统中数据权限的《宪法保卫法》中规定的一些措施严重干涉了基本权利,违反了明确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将宪法中对一般人格权的保障范围扩大到IT系统上。把对计算机私密性和完整性的保护和对电信秘密、住宅以及信息自决的保护区分开来,从原有的一般人格权中发展出一项保障IT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的新的基本权利。

关 键 词:德国基本法  一般人格权  保障IT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  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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