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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俗”法中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的法理分析——以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条约为例
引用本文:邬贵根.“世俗”法中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的法理分析——以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条约为例[J].当代法学,2003(8).
作者姓名:邬贵根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摘    要:一、两条法理分析的途径:应然与实然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就开始出现“自然法学”的法哲学理论。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为描述方便,且将所有与所谓自然法相对应的现实的实在法称为“世俗”法,以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条约为例。 从学理上讲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研究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必然性、应然性和实然性研究,对法的实然性研究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实然性(法律的静态),二是法律运行的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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