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 |
| |
引用本文: | 陈艳.论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J].前沿,2008(10):90-92. |
| |
作者姓名: | 陈艳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
| |
摘 要: | 本文认为,只有情谊行为才能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针对情谊行为法律性质,本文认为,尽管情谊行为不是单独的一类法律事实,但是也不是“非法律行为就是事实行为”的问题那么简单,根据影响情谊行为性质的各种因素,可以将不同类型的情谊行为分别归入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在此基础上,对于情谊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可以比照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制度加以处理。
|
关 键 词: | 情谊行为 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