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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
引用本文:陈艳.论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J].前沿,2008(10):90-92.
作者姓名:陈艳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摘    要:本文认为,只有情谊行为才能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针对情谊行为法律性质,本文认为,尽管情谊行为不是单独的一类法律事实,但是也不是“非法律行为就是事实行为”的问题那么简单,根据影响情谊行为性质的各种因素,可以将不同类型的情谊行为分别归入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在此基础上,对于情谊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可以比照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制度加以处理。

关 键 词:情谊行为  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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