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构成要件行为概念之提倡——兼评可罚违法性理论和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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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柳.前构成要件行为概念之提倡——兼评可罚违法性理论和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J].法学论坛,2012(3):119-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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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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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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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构成要件行为是指尚未进入刑法评价的行为,是刑法评价的对象。前构成要件行为具有行为性和法益侵害性两大特征,由行为人、行为、行为对象以及法益四个要素予以体现。前构成要件行为的功能在于将法益侵害轻微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评价对象之外,并且区分了刑法评价对象和刑法评价本身。因此,前构成要件行为实质上发挥了三阶层理论中可罚违法性的机能,并且暗合了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避免了其在犯罪论体系上的弊病,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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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前构成要件行为 刑法评价对象 刑法评价 可罚违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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