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范围的缺陷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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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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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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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223条、228条上,承认了应收账款质押的独立性,相比之前有了重大突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定义、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应收账款不仅仅局限于我国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内涵,同时也把未来的金钱债权和收费权列入可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扩大了应收账款的内涵。本文认为,应收账款质押范围不应该包括不动产收费权,对未来应收账款设质也应作出一定限制,同时应把应收账款收益纳入可质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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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质押 未来应收账款 收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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