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危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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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险峰,刘丽丽.论共同危险行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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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险峰 刘丽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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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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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三种:一是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或真正的共同侵权行为;二是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三是教唆、帮助侵权行为(台湾民法称之为造意、帮助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共同加害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都做了规定,但却未提及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的混乱状态。因此,本文拟就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构成要件及内外求偿权等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学术同仁。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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