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所有权以外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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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全弟,许睿,张弦.谈所有权以外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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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全弟 许睿 张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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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法律系!上海,200437,复旦大学法律系!上海,200437,复旦大学法律系!上海,200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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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取得时效制度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主要为规避繁琐的财产转让方式,补救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因而规定“持续占有使用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①这一制度最早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并被后来的大陆法系各国如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继承发展,形成了其自身完整的体系。综观各国民法典,所有权取得时效可分为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和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又分为登记取得时效、普通取得时效及特别取得时效。并且各国对哪些物可以通过时效取得所有权,通过时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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